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東小字第55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被告林明
如上當事人間112年度東小字第5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俐臻
書記官王品涵
通譯許伯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 記 官王品涵
法 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