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簡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254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被告 周軒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而觀諸原判決理由欄,並未確定訴訟費用額,是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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