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小字第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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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東小字第92號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被告 顏聖典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東小字第9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吳俐臻
書記官王品涵
通譯許伯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416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 吳俐臻
書記官王品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