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小字第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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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東小字第92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被告 顏聖典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東小字第9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吳俐臻

書記官王品涵

通譯許伯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416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 吳俐臻

書記官王品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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