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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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366號

原告天祿科技企業社李健誠

訴訟代理人 彭維麒

被告 郭志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14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起訴狀繕本未送達被告,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潘昱臻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11 年度 桃小 字第 2366 號裁定(112.06.16)[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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