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7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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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九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五四四號、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肆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參拾肆點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毛重○‧七公克,驗後淨重○‧四九公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三四‧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無論屬於何人,均應沒收銷燬之。本件因被告甲○○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該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聲請書誤繕為後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毛重○‧七公克),經警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發現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四九公克),此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乙紙附卷可稽,又上揭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毛重三四‧三公克),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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