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403號
原   告 宇○○
      宙○○
      午○○
      丑○○
      戊○○
      丁○○
      申○○

訴訟代理人 甲○○
      壬○○
      未○○
原   告 巳○○
      辛○○
      丙○○
      玄○○

訴訟代理人 寅○○
原   告 戌○○
      乙○○
      卯○○
           共同送達
被   告 酉○○
      子○○
      天○○
      辰○○○○○○
      庚○○
      己○○○
      癸○○○
           樓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
被   告 地○○
訴訟代理人 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4月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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