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保險簡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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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中保險簡更字第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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