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凱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4257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凱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賴凱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附表:受刑人賴凱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2級毒品)│(施用1級毒品)│(施用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6日或│100年6月10日(聲│100年6月9日│││100年5月17日│請書附表誤載為10│││││0年6月2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1922號│度毒偵字第2907號│度毒偵字第290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39│101年度訴字第239││││261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8月31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39│101年度訴字第239││││2617號│號│號││判決├────┼────────┼────────┼────────┤││判決│100年9月26日│101年3月26日│101年3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1年│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執字第11942號│度執字第4257號│度執字第4257號│││(100年10月31日│(編號2-3定應執行│(編號2-3定應執行│││-101年4月30日)│刑1年│刑1年││││101年5月1日-102│101年5月1日-102││││年4月30日)│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