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司簡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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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司簡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 對 人 王信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意
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委託聚信法律事務所對相對人設籍地
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
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聚信法律事務所函影本、債權憑證、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潮州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穎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