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小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小字第48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送達代收人  林雅婷
被   告  葉素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參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0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荷蘭銀
行)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3,946元及利息
23,159元,共計47,105元。又訴外人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集團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於民國99年4月17日承受荷蘭銀行在台資
產、負債及營業,嗣更名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澳盛銀行),且將前揭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經公告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債
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及帳單明細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
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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