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541號
原   告 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延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嘉偲 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8,7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2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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