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東簡字第27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 告 莊宇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0月03日以106年
度補字第28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
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10月0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
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
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