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6年度東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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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178號
原 告 永亨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其青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請求分割門
牌號碼臺東縣○○鄉○○村○○○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然起訴時僅列前手鍾其青為被告,未以系爭房屋全體共有人為
當事人,故本院於106年7月7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86號裁定命原
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追加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見本院卷第
17頁)。原告於收受上揭裁定後,聲請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證據
後再予補正,本院亦已依原告之聲請函查,函查完畢後,於106
年8月23日通知原告5日內聲請閱卷,並於7日內補正,原告於106
年8月30日接獲通知,於106年9月28日始聲請閱卷,且迄今仍未
補正全體共有人姓名及訴之聲明,爰再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全體
共有人姓名及訴之聲明」,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