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0000-000000(即A女,住址詳卷)原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即乙女,住址詳卷)被告0000-000000C(即甲男,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6侵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就被告經檢察官合併起訴之5罪(5案)中,雖有2罪(2案)經本院為無罪判決,惟因原告就其上開5案併為單一之請求而無從切割,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裕堯
法官彭志崴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