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24號原告 黃瓊逸 訴訟代理人 黃政期 被告 陳錫偉
陳蘭蘋 李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6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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