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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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37號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鼎翔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禎元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16元(原告另請求違約金之主張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