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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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57號原告 彭志展 即穩旺企業社被告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