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57號原告 彭志展 即穩旺企業社被告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雅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