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911號債權人大清馥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唐如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運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管理委員會之主管機關報備證明。
二、提出最新一任主任委員之當選證明文件。
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釋明債務人現有無居住於聲請狀內所載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