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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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4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翔程張豐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

三、請 陳明 聲請人、受扶養人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即114年7月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且應逐一列出各項支出項目(如膳食費、交通費、租金、水電瓦斯費、手機費等),並應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以佐;或 陳報 願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113年為19,172元、114年為20,122元),並陳明願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7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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