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86號原告 王桂美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被告 林麗芬 兼訴訟代理人 林禾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原告要求通行之虛線範圍及面積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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