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813號聲請人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錦城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內容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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