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459號上訴人 林麗芬 被上訴人 王桂美
之1號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兩造於原審就原判決附圖所示C部分之活動車庫均自承係共同上訴人 林禾豐 (另行判決)所有(見原審卷第56頁反面,本院卷第3頁反面),共同上訴人林禾豐就上訴人上訴範圍之活動式車棚內物品亦稱現為其所有,與本件上訴人無關云云(見本院卷第42頁反面),是上訴人與共同上訴人林禾豐間並非必要共同訴訟關係,何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0年10月3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扣除在途期間3日後,至l00年10月26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遲至同年月31日,始行提出聲明上訴狀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l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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