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 陳柯舜英 上列原告陳柯舜英與被告 陳銘賢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市○○路○段○○○號房屋課稅現值。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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