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文雄指定辯護人徐湘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文雄自民國壹佰年陸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文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3月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裁定自100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江彥儀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