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 鄭耀堅 訴訟代理人 鄭庭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純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100年5月18日具狀(狀載日期100年4月18日)追加 洪清威 、京達工程行(合夥)、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彰化工務段台盟電信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告。惟該追加起訴狀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請求該等追加被告賠償之具體項目及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其聲明及請求賠償項目、金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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