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祥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複代理人 孫興啟 被上訴人 謝承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廖春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