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小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小字第91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李劭軒
被   告  鄭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
與證明書、報紙公告、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單月帳
務資料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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