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3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3123號
原   告  李麗娟
訴訟代理人  簡美雲
被   告 滿吉歐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育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柒佰陸拾叁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滿吉歐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滿吉歐公司)於
民國105年10月4日邀同被告江育勝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
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出租門牌
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一、二樓之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予被告滿吉歐公司,租賃期間自105年10月5日起
至110年10月4日止,被告滿吉歐公司則應自105年10月5日起
至106年3月5日止按月給付租金160,000元,另自106年3月6
日起至租期屆滿日止按月給付租金180,000元。詎被告滿吉
歐公司迄至106年11月4日止,扣除前繳押租金後尚積欠1,07
4,763元未償,爰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74,763元,及自支付
命令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滿吉歐公司於105年10月4日邀同江育勝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迄至106年11月4日尚積
欠租金1,074,763元未為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
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存簿轉帳明細、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等件為證(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3頁至第9頁),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
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074,763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7年1月5日(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23頁)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楊婷雅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
合計11,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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