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419號
原 告 洪國龍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黎承開
被 告 許人信
訴訟代理人 孫雲鳳
李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419號
原 告 洪國龍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黎承開
被 告 許人信
訴訟代理人 孫雲鳳
李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