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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