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九一號
上訴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被上訴人甲○○原名: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利息」記載,應更正為「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陳怡雯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