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0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八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因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涉犯常業詐欺犯嫌重大,且有羈押必要,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事由,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予以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存在,且因被告否認移送併辦之犯行,須傳喚證人到庭作證,是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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