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7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六二號
聲請人利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0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彰化商業銀行復興分│彰化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壹萬元│KB0八九三0九││││行│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