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9號聲請人 周志龍 會計師(和興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破產管
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分配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後附最後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破產管理人報酬經鈞院核定在案,破產財團財產可供分配之金額為2,829,204元。因破產人積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本稅款3,537,395元,依法有優先受償權,故破產財團財產擬分配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爰依破產法第139條規定,請求鈞院認可後附之最後分配表並公告之。
三、經核並無不合,本件最後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四、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文欣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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