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3,639,034元,應徵裁判費5,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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