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丙○○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國字第30號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即原告乙○○、丙○○提起上訴到院(按被告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亦提起上訴並已繳費,附此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7,750元(計算式:上訴人乙○○、丙○○請求之120萬元-上訴人第一審勝訴部分之金額即432,250元=76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乙○○、丙○○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