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5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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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5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5754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在票據法上有不可分離之關係,非持有票據之執票人,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經查本件系爭本票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在桃園地方法院被竊,是債權人顯非系爭本票之執票人,其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張銘溪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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