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和解筆錄
原告丙○○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就本院95年交易字第216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刑事刑十五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汪怡君檢察官王聖涵書記官李郁禎通譯陳世閔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丙○○之代理人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95年8月12日前給付原告其中八萬元,另二十二萬元,由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證件備齊後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5年交易字第216號乙○○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代理人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五庭
書記官李郁禎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