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2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陳文郎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可變磁場強度之水平線性補償方法及其線圈」向被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五七九○六號專利證書。嗣第三人即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當時專利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以(八八)智專(八)○四○二四字第一二五一二一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林育如法官楊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