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32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服務標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三號
原告美商.美國聯合包裹服務公司
Unite
55Gl代表人伊莉莎白.凱夫爾(助理秘書)
Eliza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黃慶源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陳絲倩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甲○○
乙○○
參加人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UBSAG)
Bahnh代表人伯哈得.史
Bernh羅夫.布格Rolf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張有捷 律師(送達代收人)右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三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不符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行政法院欄內之記載: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陳雅香」應更正為: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介中法官陳雅香」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行政法院欄內誤載為: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陳雅香」應更正為: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介中法官陳雅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介中法官陳雅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