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經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驗後毛重一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查前揭查扣之物品經送請鑑驗結果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單在卷可佐,是故上開扣押之安非他命一包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