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9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895號112年度審簡字第9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智宸指定辯護人洪誌聖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09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5863、15930號、111年度偵字第305、1328、7669、9167號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審訴字第659號、112年度審訴字第384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鄭智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809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5863、15930號、111年度偵字第305、1328、7669、9167號提起公訴,分別經本院分案以111年度審訴字第659號、112年度審訴字第384號審理,而該二案既屬被告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則本院自得就該二案合併審理。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一至附件二所示之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外,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可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民國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亦可構成洗錢罪。參諸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理由第3點:維也納公約第3條第1項第b款第ii目規定洗錢行為態樣,包含「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Theconcealmentordisguiseofthetruenature,source,location,disposition,movement,rightswithresp
ectto,orownershipofproperty)之洗錢類型,例如:
1.犯罪行為人出具假造的買賣契約書掩飾某不法金流;2.貿易洗錢態樣中以虛假貿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3.知悉他人有將不法所得轉購置不動產之需求,而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或成立人頭公司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以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4.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修正後條文雖未完整規範上開公約所列全部隱匿或掩飾態樣,然已可見提供、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係掩飾不法所得去向之典型行為。被告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之包裹後,再將領取包裹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至臺北市內等指定地點交付予該詐騙集團所屬成員,旋由詐騙集團成員成員將前揭款項從系爭帳戶內領出一空,致款項之流向去向不明而無從追查,客觀上已製造該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妨礙該詐欺集團犯罪之偵查,自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洗錢行為甚明。被告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而僅參與蒐集人頭帳戶、提領及轉交款項,惟其與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既為詐欺被害人而彼此分工,參與詐欺取財罪之部分構成要件行為,且被告所為均係詐欺取財罪所不可或缺之內部分工行為,並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行為,以共同達成犯罪之目的,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被告於主觀上對於參與詐欺犯行之成員含自己達三人以上之事,亦屬可以預見,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各被害人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侵害之財產法益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34年上字第862號判決同斯旨)。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經查,本案詐騙集團分工細緻明確,被告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惟其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告訴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從而,被告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㈣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
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維護法之安定性,並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98號判決同此見解)。被告前因於110年3至4月開始參與相同詐欺犯罪組織而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7298號、第46125號、第46124號、第46123號、第46122號、第46121號、第46120號、第45019號、第44778號、第42518號、第35536號、第32054號於110年12月10日提起公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月21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8號繫屬審理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本案被告於本案之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本案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論以想像競合而從一重論處之餘地。公訴意旨就被告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罪嫌之同一案件重複起訴,本應為不受理諭知。然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被告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就此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㈤刑之減輕事由:
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其法定刑係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其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被告年紀極輕,涉世未深,易遭不法份子利用,本件各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依序為:告訴人劉家銘損失7萬3,550元、告訴人 盧秉猷 損失9萬元、告訴人 莊景淮 損失13萬元、告訴人 高霖 損失3萬元、告訴人 柯凱元 損失3萬6,000元,衡之上情,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五罪,若均分別論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應認有情輕法重之虞,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酌減其刑。又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就其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經過及扮演角色分工,如何掩飾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之洗錢等構成要件事實,於本院審理時供述詳實,業如前述,應認其對洗錢行為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自白,應就其所犯洗錢犯行,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應依法遞減其刑。
㈥審酌被告參與詐騙集團行騙,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告訴人等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致未能達成和解,兼衡被告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暨智識教育程度、生活及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刑如主文所示。另被告於本案所犯之罪,係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雖不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惟因本院宣告之有期徒刑依同條第3項規定,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徒刑一日,易服社會勞動。至可否易服社會勞動,要屬執行事項,當俟本案確定後,另由執行檢察官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審酌之,併予指明。
㈦定應執行刑:
1.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之規定,目的在於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予以適度評價,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依該款規定,分別宣告之各刑均為有期徒刑時,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原無使受刑之宣告者,處於更不利之地位之意(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理由書參見)。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亦指出「當犯數罪而各有宣告刑時,究竟應該如何處罰被告,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例,的確是授權法官權衡個案,綜合考量各罪不法程度與行為人的罪責,所定的執行刑既不應該評價不足,也不可以過度評價。經過充分評價所宣告的執行刑,必須符合罪責相當原則,這也是比例原則的要求。如果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所規定的定執行刑模式,是保證充分評價與不過度評價的方法,那麼一律以數宣告刑總和定執行刑是否即可顯現充分評價?從第50條各款的現制觀之,無期徒刑不能變成死刑、有期徒刑不能形同無期徒刑,以有期徒刑為例,如果有期徒刑的執行過長,即與無期徒刑無異,會變成過度評價。再者,國家使用刑罰懲罰或矯治犯罪,必須考慮手段的效益,使用過度的刑罰,會使邊際效用遞減,未必能達到目的,卻造成犯罪管理的過度花費,這也就是所謂刑罰經濟的思考。在上述雙重意義之下,數罪合併定執行刑的制度,不是技術問題,內部功能是依據罪責相當原則,進行充分而不過度的評價,外部功能則是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
2.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刑罰之目的、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為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此一刑罰裁量亦係一實質、特殊之量刑過程,斷不能以數罪之宣告刑累加之總合,對比最終所定之應執行刑,即認原所處之宣告刑大幅減縮,即認有何裁量濫用之情事。
3.被告於本案詐騙集團之同一期間內,出於相同之犯罪動機反覆實施,態樣並無二致,各次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之詐術、施詐情節亦甚類似,縱各次詐欺犯罪之被害對象並非相同,然犯罪類型、態樣、手段之同質性較高,數罪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總和併予處罰之程度恐將超過其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故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內,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之內部界限範圍內,綜合判斷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罪間關係、法益侵害之整體效果,適度反應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為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補充理由書無法併予審理之說明:㈠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12年3月8日橋院雲刑繼111原金訴12字
第1121002877號函檢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21日橋檢和樟112蒞302字第1129007834號補充理由書意旨略以:更正被告鄭智宸就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至17所為犯行之法條,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因認與本案之犯行,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屬法律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案審理等語。
㈡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
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上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補充理由書部分之被害人與本案被害人並不相同,彼此具獨立性,各侵害之財產法益各異,本應分論併罰,要難認與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第1至4號、第6號、第8至12號、第15至17號所示犯行與本案有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或想像競合犯之同一案件關係可言,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
五、沒收: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予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即有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適用。㈡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刑法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固採義務沒收原則,然對於宣告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再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㈢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
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就詐欺集團成員之犯罪所得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㈣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案審理中均供稱:沒有拿到任何報酬
,且公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因本案而有犯罪所得,如予沒收,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易萱、黃楷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邱曉華、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俊兆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犯罪事實主文欄⒈劉家銘詐騙集團成員於民國110年7月間聯繫 劉家銘 ,陸續誆稱得操作投資、繳納保證金以申請獲利結算云云,致劉家銘陷於錯誤,而於110年8月13日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23550元至 鄭人豪 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將上揭詐得款項匯入 葉家弘 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隨遭鄭智宸提領殆盡。鄭智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⒉盧秉猷盧秉猷於FACEBOOK的Lnifinitegloves-籌碼大亨主動詢問投資訊息,並於同日22時16分加入對方line名稱:籌碼大亨,並於110年4月24日19時43分以網路轉帳3萬元、110年4月25日16時33分以網路轉帳3萬元、110年4月25日16時34分以網路轉帳3萬元至鄭家忠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鄭智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⒊莊景淮莊景淮經網路認識的朋友介紹賭博網站佳鑫娛樂城(https://js8999.net/m/),並以虛擬帳號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於110年4月25日00時20分以網路轉帳5萬元至鄭家忠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鄭智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⒋高霖高霖於YOUTUBE看影片,看到廣告,並點擊連結後,便加入LINE好友(暱稱:聯合好運),好友(暱稱:聯合好運)提供Fun88娛樂城(http://.www.fun899.net),好友(暱稱:聯合好運)稱其可以提前得知娛樂城出牌結果,可以靠此獲利賺錢,故於110年4月25日18時15分網次轉帳匯款3萬元至鄭家忠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鄭智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⒌柯凱元柯凱元在網站:天鳳娛樂(http://www.tf1688.net/mallbox)上看到投資項目,加了對方的line(暱稱:天鳳娛樂),於110年4月25日22時58分網路轉帳3萬6,000元至鄭家忠名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鄭智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附件一: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809號被告鄭智宸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智宸於民國110年3月,加入以李中傑、張富翔(另簽分偵辦)為首、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由鄭智宸於110年6月至8月12日間之某日,向葉家弘(已另提起公訴)收購其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做為詐欺集團收受詐騙款項及洗錢之工具。嗣該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間聯繫劉家銘,陸續誆稱得操作投資、繳納保證金以申請獲利結算云云,致劉家銘陷於錯誤,而於110年8月13日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23550元至鄭人豪(另案偵辦)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將上揭詐得款項匯入葉家弘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隨遭鄭智宸提領殆盡。
二、案經劉家銘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明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鄭智宸之自白證明其加入詐欺集團對外收購金融帳戶並負責提領其內款項之事實。2另案被告葉家弘之供述證明其因鄭智宸稱提供帳戶給賭博網站使用即可免除部分債務,故依鄭智宸之指示將名下國泰世華帳戶寄交鄭智宸指定之地址等事實。3告訴人劉家銘於警詢中之指述證明其受詐騙及匯款之事實。4告訴人劉家銘提供之簡訊紀錄證明告訴人受詐欺而匯款至鄭人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事實。5另案被告葉家弘所提出之簡訊截圖畫面證明被告收取金融帳戶之事實。6鄭人豪名下中國信託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葉家弘名下國賴世華帳戶開戶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證明告訴人因受詐欺將款項匯入鄭人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遭轉匯入被告名下國泰世華帳戶,隨遭提領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檢察官林易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趙珮茹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二: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5863號110年度偵字第15930號111年度偵字第305號111年度偵字第1328號111年度偵字第7669號111年度偵字第9167號
被告葉平舞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市○○街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邱羽婷女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居花蓮縣○○市○○街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嗣已解除委任)
郭栢浚律師(嗣已解除委任)王冠智男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3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智宸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柯千峰男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榮賢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號居嘉義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壹、本案甲詐騙集團:
一、王冠智、鄭智宸、柯千峰、鄭家忠(已於民國111年5月19日歿,另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4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人為首所籌組詐欺集團(下稱本案甲詐騙集團,而王冠智、鄭智宸、柯千峰等人涉犯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2054、35
536、42518、44778、45019、46120、46121、46122、46123、46124、46125、47298號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追加起訴在案,於本案不另論列),本案甲詐騙集團為取得詐騙所需之金融機構帳戶,遂由本案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以刊登廣告招募工作夥伴為由,誘引鄭家忠前往應徵;俟王冠智受本案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指示,指派鄭智宸、柯千峰於民國110年4月23日之某時,陪同鄭家忠申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鄭智宸、柯千峰隨即將上開華南銀行帳戶轉交給王冠智,王冠智再將上開華南銀行帳戶轉交給本案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由本案甲詐騙集團將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作為詐騙、掩飾、隱匿收受詐欺贓款之第一層洗錢帳戶。
二、王冠智、鄭智宸、柯千峰、鄭家忠及其他本案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各自以附表所示之帳戶,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鄭家忠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使該詐騙所得款項此後之流向不明而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貳、本案乙詐騙集團:
一、葉平舞、邱羽婷、鄭智宸於110年4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人為首所籌組詐欺集團(下稱本案乙詐騙集團,葉平舞、鄭智宸等涉犯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2054、35536、42518、44778、45019、46120、46121、46122、46123、46124、46125、47298號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追加起訴在案,於本案不另論列),葉平舞、邱羽婷、鄭智宸與本案乙詐騙集團分工方式略以:由葉平舞提供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邱羽婷提供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本案乙詐騙集團使用,作為掩飾、隱匿收受詐欺贓款之第二層洗錢帳戶;而葉平舞、邱羽婷、鄭智宸另負責提領詐欺所得之贓款,擔任車手之角色。
二、葉平舞、邱羽婷、鄭智宸及其他本案乙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乙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各自以附表所示之帳戶,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鄭家忠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由乙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之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自鄭家忠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之款項再轉匯至葉平舞、邱羽婷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由葉平舞、邱羽婷、鄭智宸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將提領之款項交付與本案丙詐騙集團上線,使該詐騙所得款項此後之流向不明而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參、本案丙詐騙集團:
一、柯千峰、黃榮賢於110年4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人為首所籌組詐欺集團(下稱本案丙詐騙集團,柯千峰涉犯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2054、35536、42518、44778、45019、46120、4612
1、46122、46123、46124、46125、47298號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追加起訴在案,於本案不另論列),本案丙詐騙集團為取得詐騙所需之金融機構帳戶,遂由本案丙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以刊登廣告招募工作夥伴為由,誘引黃榮賢前往應徵;俟本案丙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向黃榮賢收取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指示柯千峰交付5,000元與黃榮賢作為報酬,而本案丙詐騙集團則將黃榮賢申辦之上開國泰世華帳戶作為詐騙、掩飾、隱匿收受詐欺贓款之第二層洗錢帳戶。
二、柯千峰、黃榮賢及其他本案丙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丙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各自以附表所示之帳戶,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鄭家忠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由丙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之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自鄭家忠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之款項再轉匯至黃榮賢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由柯千峰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將提領之款項交付與本案丙詐騙集團上線,使該詐騙所得款項此後之流向不明而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肆、查獲經過:本案原係鄭家忠另案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依法對鄭家忠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發現鄭家忠疑似販賣金融帳戶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人,再依法對門號0000000000號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得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人為王冠智,本署再職權調閱鄭家忠名下所有金融帳戶,經警方分析研判後,本署分別將王冠智、鄭智宸、柯千峰、鄭家忠、葉平舞、邱羽婷等人拘提到案,通知黃榮賢到案說明,始查悉上情。
伍、案經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葉平舞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⒈被告葉平舞於犯罪事實欄貳一、二部分,有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帳戶與本案乙詐騙集團作為詐騙所用,並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再轉交給本案乙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之事實。⒉佐證被告邱羽婷出借如附表所示帳戶與被告葉平舞使用,且被告邱羽婷知悉被告葉平舞係受本案乙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之指示提領款項,因而可獲得報酬,堪認被告邱羽婷對於被告葉平舞與本案乙詐騙集團所涉犯之犯行應知悉之事實。㈡被告邱羽婷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⒈被告邱羽婷於犯罪事實欄貳一、二部分,有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帳戶給被告葉平舞使用,並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再轉交給被告葉平舞,再由被告葉平舞轉交給本案乙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之事實。⒉佐證被告葉平舞係受綽號「德哥」之指示,將提領之款項交給「德哥」之事實。⒊被告邱羽婷曾多次陪同被告葉平舞提領款項之事實。㈢被告王冠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及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⒈被告王冠智曾於110年4、5月間在高雄市三民區「華納不只是Motel」交付販賣帳戶之報酬與同案被告鄭家忠之事實。⒉佐證被告葉平舞、邱羽婷、鄭智宸於本案乙詐騙集團內擔任負責提領贓款即車手角色之事實。⒊佐證被告鄭智宸、柯千峰有於犯罪事實欄壹一、二部分,陪同同案被告鄭家忠申辦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㈣被告鄭智宸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⒈佐證被告鄭智宸於犯罪事實欄壹一、二部分,係受被告王冠智之指示,與被告柯千峰陪同同案被告鄭家忠申辦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後,再由被告鄭智宸、柯千峰轉交給被告王冠智,而同案被告鄭家忠實際上係被告王冠智招募而來,被告王冠智於本案甲詐騙集團內擔任收取帳戶即俗稱收簿手角色之事實。⒉佐證被告鄭智宸於犯罪事實欄貳一、二部分,被告葉平舞、邱羽婷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且被告鄭智宸、葉平舞、邱羽婷均於本案乙詐騙集團內擔任提領贓款即車手之角色;又因被告葉平舞、邱羽婷有事無法前往提領款項,渠等遂交付如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與被告鄭智宸,由被告鄭智宸持渠等之提款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後,再交付給本案乙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之事實。㈤被告柯千峰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⒈佐證被告柯千峰於犯罪事實欄壹一、二部分,係受被告王冠智之指示,與被告鄭智宸陪同同案被告鄭家忠申辦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後,再由被告鄭智宸、柯千峰轉交給被告王冠智之事實。⒉佐證被告柯千峰於犯罪事實欄參一、二部分,係受本案丙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指示,交付現金5,000元與被告黃榮賢,作為被告黃榮賢販賣如附表所示帳戶報酬之事實。⒊被告柯千峰於犯罪事實欄參一、二部分,係受本案丙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指示,持被告黃榮賢如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被告黃榮賢如附表所示帳戶內之款項後,再轉交給本案丙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之事實。㈥被告黃榮賢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被告黃榮賢所申請使用之事實。㈦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家忠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具結之證述⒈佐證於犯罪事實欄壹一二部分,由被告鄭智宸、柯千峰陪同同案被告鄭家忠申辦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後,由同案被告鄭家忠將附表所示之帳戶交付與被告鄭智宸、柯千峰之事實。⒉佐證被告王冠智向同案被告鄭家忠聲稱其為綽號「國政」之人,並於110年4、5月間,由被告王冠智在高雄市三民區之「華納不只是Motel」交付販賣帳戶之報酬與同案被告鄭家忠之事實。㈧證人即另案被告陳哲毅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證人陳哲毅所涉犯行另經警方移送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中)⒈佐證證人陳哲毅因缺錢花用,遂由友人介紹其與被告葉平舞認識,工作內容需提供銀行帳戶及具有提款功能之提款卡之事實。⒉佐證被告葉平舞曾駕駛車輛搭載被告邱羽婷四處提領款項之事實。⒊佐證證人陳哲毅曾申辦銀行帳戶供被告葉平舞使用,並曾聽從被告葉平舞之指示提領款項;俟證人陳哲毅提供給被告葉平舞之帳戶遭警示後,被告葉平舞又再要求證人陳哲毅提供其他可使用帳戶之事實。⒋佐證被告葉平舞曾向證人陳哲毅表示,若將來遭警方查獲,要供稱係從事博奕遊戲,且曾教導證人陳哲毅製作九州娛樂城之假證據之事實。㈨⒈被告柯千峰ATM提款影像截圖3張⒉被告鄭智宸ATM提款影像截圖6張⒊被告葉平舞ATM提款影像截圖5張⒋被告邱羽婷ATM提款影像截圖6張⑴佐證被告柯千峰於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金額款項之事實。⑵佐證被告鄭智宸於附表編號5、7、13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編號5、7、13所示金額款項之事實。⑶佐證被告葉平舞於附表編號7至12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編號7至12所示金額款項之事實。⑷佐證被告邱羽婷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編號1至7所示金額款項之事實。㈩⒈鄭家忠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⒉黃榮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⒊邱羽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2份⒋葉平舞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⒌黃榮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佐證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自附表所示之帳戶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同案被告鄭家忠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後,再分別轉匯至被告葉平舞、邱羽婷、黃榮賢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5月11日橋院嬌刑110聲監可46字第139號函文1紙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續字第000310號通訊監察書1份⒊另案被告鄭家忠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佐證員警依法對鄭家忠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發現鄭家忠疑似販賣金融帳戶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人之事實。⒈證人陳哲毅與被告葉平舞間之錄音譯文1份⒉證人陳哲毅收受提款卡畫面截圖3張⒊證人陳哲毅與被告葉平舞間之錄音、證人陳哲毅收受提款卡錄影畫面光碟1片⒋本署111年4月15日、111年5月12日當庭勘驗筆錄各1份佐證被告葉平舞向證人陳哲毅收受金融帳戶,且被告葉平舞知悉其所收受之金融帳戶係作為收受詐騙款項不法使用之事實。⒈①告訴人張曉佩於警詢中之指訴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各1份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1份佐證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本案甲乙丙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分別施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分別陷於錯誤,因而各自以附表所示之帳戶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同案被告鄭家忠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之事實。⒉①告訴人邱曉亭於警詢中之指訴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各1份③台新銀行交易明細3張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事案件照片黏貼紀錄表1份⒊①被害人林雅惠於警詢中之指訴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佃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佃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各1份⒋①告訴人張加於警詢中之指訴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③交易明細1張⒌①告訴人盧秉猷於警詢中之指訴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交易明細截圖共8張④社交平台FACEBOOK之Lnfinitegloves-籌碼大亨截圖1張⑤告訴人盧秉猷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1張⒍①告訴人陳柏存於警詢中之指訴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轉帳截圖各1張④對話紀錄截圖5張⒎①告訴人莊景淮於警詢中之指訴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⒏①告訴人洪子軒於警詢中之指訴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交易明細節圖1張、社交平台INSTAGRAM截圖1張⒐①告訴人黃俊淇於警詢中之指訴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各1份③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照片黏貼1份⒑①被害人莊蕙蔓於警詢中之指訴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⒒①告訴人潘泰誠於警詢中之指訴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⒓①告訴人張鈞宥於警詢中之指訴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③存摺交易明細影本1份⒔①告訴人高霖於警詢中之指訴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各1份③轉帳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⒕①告訴人柯凱元於警詢中之指訴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⒖①告訴人游心縈於警詢中之指訴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⒗①告訴人魏鴻暉於警詢中之指訴②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各1份③告訴人魏鴻暉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1份④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詐欺案照片黏貼紀錄表1份⒘①告訴人王裕瑄於警詢中之指訴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③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各1份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1份被告柯千峰、王冠智、鄭智宸、葉平舞、邱羽婷、黃榮賢、同案被告鄭家忠、證人陳哲毅等人所立具之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各1份佐證被告葉平舞、邱羽婷、王冠智、鄭智宸、柯千峰、黃榮賢之真實身分經指認無誤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㈠、本案甲詐騙集團部分:核被告王冠智、鄭智宸、柯千峰就犯罪事實欄壹一、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一般洗錢罪嫌。被告王冠智、鄭智宸、柯千峰就上開犯行間,與另案被告鄭家忠及本案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王冠智、鄭智宸、柯千峰所犯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一般洗錢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㈡、本案乙詐騙集團部分:核被告葉平舞、邱羽婷、鄭智宸就犯罪事實欄貳一、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一般洗錢罪嫌。被告葉平舞、邱羽婷、鄭智宸就上開犯行間,與本案乙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葉平舞、邱羽婷、鄭智宸所犯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一般洗錢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㈢、本案丙詐騙集團部分:核被告柯千峰、黃榮賢就犯罪事實欄參一、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一般洗錢罪嫌。被告柯千峰、黃榮賢就上開犯行間,與本案丙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柯千峰、黃榮賢所犯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一般洗錢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三、沒收部分:
㈠、本案乙詐騙集團部分:被告葉平舞、邱羽婷、鄭智宸所提領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固均為被告葉平舞、邱羽婷、鄭智宸作為本案詐騙集團之成員,共犯本案之犯罪所得之財物,然因各款項已交付予本案乙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而非在被告葉平舞、邱羽婷、鄭智宸支配管領中,故上開未扣案之提領金額,尚無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或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另被告鄭智宸於本署偵查中供稱: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即110年4月25日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獲得2,000元作為報酬等語,且卷內並無其他證據顯示被告鄭智宸所述不實,則被告鄭智宸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獲得2,000元作為報酬,性質上為被告鄭智宸犯罪所得之物,縱均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本案丙詐騙集團部分:被告柯千峰所提領未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固均為被告柯千峰作為本案詐騙集團之成員,共犯本案之犯罪所得之財物,然因各款項已交付予本案丙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而非在被告柯千峰支配管領中,故上開未扣案之提領金額,尚無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或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另被告柯千峰於本署偵查中供稱: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即110年4月25日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獲得2,000元作為報酬等語,且卷內並無其他證據顯示被告柯千峰所述不實,則被告柯千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獲得2,000元作為報酬,性質上為被告鄭智宸犯罪所得之物,縱均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黃榮賢提供如附表所示帳戶與本案丙詐騙集團,因而向被告柯千峰收受5,000元作為報酬,核其性質上為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檢察官黃楷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青霖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手法1、匯款轉帳時、地及金額(新臺幣)2、被害人使用帳戶匯入人頭帳戶(第一層)第一次轉帳時、地及金額匯入人頭帳戶(第二層)提款時、地及金額(新臺幣)提款車手1張曉佩(提告)LINE好友(ID:Bubu、X教授)推薦的【皇家】投資(博弈)網站投資(http://sniper.royal-33.com),依其操作開始匯款1、110年4月24日14時49分以網路轉帳10萬元(本次無手續費)2、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鄭家忠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4日15時17分以網路轉帳184,125元(含張曉佩10萬)(本次手續費15元)邱羽婷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4日15時30分全家超商-高雄真愛店(0VCD2提款機)提領20萬元(含張曉佩10萬元)邱羽婷2邱曉亭(提告)於YOUTUBE廣告看到金鼎娛樂城(網址:jd1689.net),並加入客服人員的LINE(jd1689、暱稱:金鼎娛樂城),稱會代其操作,並開始匯款1、110年4月24日15時44分以網路轉帳3萬元(本次無手續費)2、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鄭家忠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4日15時51分以網路轉帳139,965元(含邱曉亭5萬)(本次手續費15元)邱羽婷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4日16時41、42、48分全聯-苓雅二聖(0VPWU毀損)、萊爾富超商-高市英祥店(0VDUH提款機)提領共23萬6千元(含邱曉亭5萬)邱羽婷1、110年4月24日15時48分以網路轉帳2萬元(本次無手續費)2、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3林雅惠看到臉書帳號「BigDream」,點進後,跳出一個平台「籌碼大亨;網址Survecake.com」,並加入好友,叫其至「天鳳娛樂平台」儲值投資1、110年4月24日15時57分以網路轉帳5萬6000元(本次無手續費)2、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鄭家忠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4日15時57、58分以網路轉帳29,865、116,065元(含林雅惠5萬6,000元)(本次手續費均15元)邱羽婷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4日16時41、42、48分全聯-苓雅二聖(0VPWU毀損)、萊爾富超商-高市英祥店(0VDUH提款機)提領共23萬6千元(含林雅惠5萬6,000元)邱羽婷4張加(提告)YOUTUBE廣告「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歹徒,並加歹徒LINEID(暱稱:威富娛樂城),歹徒慫恿至投資(博弈)網站投資(威富娛樂城https://www.wf688./about),並開始依其指示網路匯款1、110年4月24日19時41分以網路轉帳3萬元(本次無手續費)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鄭家忠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4日19時43分以網路轉帳38,030元(含張加3萬元)(本次手續費15元)邱羽婷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4日19時51分全家超商-高雄豐強店(0VB2J提款機)提領10萬元(含張加3萬元)邱羽婷5盧秉猷(提告)FACEBOOK的Lnifinitegloves-籌碼大亨主動詢問投資訊息,並於同日22時16分加入對方line名稱:籌碼大亨1、110年4月24日19時43分以網路轉帳3萬元(本次無手續費)2、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鄭家忠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4日19時46分以網路轉帳80,229元(含盧秉猷3萬)(本次手續費15元)邱羽婷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4日19時51分全家超商-高雄豐強店(0VB2J提款機)提領10萬元(含盧秉猷3萬元)邱羽婷1、110年4月25日16時33分以網路轉帳3萬元(本次無手續費)2、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5日16時39分以網路轉帳60,040元(含盧秉猷6萬元)(本次手續費15元)邱羽婷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5日16時43、45分前金分行(0VH20提款機)提領14萬5000元(含盧秉猷6萬元)鄭智宸1、110年4月25日16時34分以網路轉帳3萬元(本次無手續費)2、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6陳柏存(提告)LINE接收陌生帳號(暱稱:喬)訊息,對方於110年4月6日介紹柯爾投資,稱可穩定投資,並加入LINE帳號(暱稱:LAURA蘿拉分析總管、儲值幣商小幫手)1、110年4月24日21時17分以網路轉帳5萬元(本次無手續費)2、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鄭家忠華南銀行帳號&ZZZZ;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4日21時27分以網路轉帳91,535元(含陳柏存5萬元)(本次手續費15元)邱羽婷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4日21時47、49分左營分行(0VHHT、0VHHS提款機)提領14萬元(含陳柏存5萬元)邱羽婷7莊景淮(提告)網路認識的朋友介紹賭博網站佳鑫娛樂城(https://js8999.net/m/),並以虛擬帳號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實際帳戶000-00000000000000)1、110年4月25日00時20分以網路轉帳5萬元(本次無手續費)2、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實際帳號00000000000000)鄭家忠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5日00時25分以網路轉帳149,565元(含莊景淮5萬元)(本次手續費15元)邱羽婷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5日00時26、30分前金分行(0VH18、0VH19提款機)共提領16萬元(含莊景淮5萬)00時26分:邱羽婷00時30分:葉平舞1、110年4月25日17時56分以網路轉帳5萬元(本次無手續費)2、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5日18時58分以網路轉帳119,095元(含莊景淮8萬元)(本次手續費15元)邱羽婷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5日20時04、05分全聯-苓雅三多店(0VPY3提款機)提領18萬9,000元(含莊景淮8萬)鄭智宸1、110年4月25日18時21分以網路轉帳3萬元(本次無手續費)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8洪子軒(提告)Instagram追蹤用戶(ID:pinyu_0307),經介紹一個投資網站(GFMM開啟分佈式”超級節點”計畫),隨後加入客服人員(LINE名稱GM:服務客服),後來又傳LINE方韋証好友,要渠加入好友,該用戶邀其加入LINe群組(方韋証、翁啟鳴),要求渠匯款1、110年4月24日17時00分以網路轉帳5萬元(本次無手續費)2、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鄭家忠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4日17時01分以網路轉帳132,025元(含洪子軒5萬元)(本次手續費15元)葉平舞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4日17時35、39分全家超商-高雄森永店(0VCDD提款機)提領17萬2,000元(含洪子軒5萬)影像毀損葉平舞稱由渠本人提款1、110年4月24日18時25分以網路轉帳2萬2,000元(本次無手續費)2、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4日18時27分以網路轉帳46,915元(含洪子軒2萬2,000元)(本次手續費15元)110年4月24日19時27分四維分行(0VHM4提款機)提領17萬7,000元(含洪子軒2萬2,000元)葉平舞9黃俊淇(提告)楓之谷遊戲認識網友小小彤,並互相加LINE(ID:ting00000000、名稱:彤)聊天,約過一個禮拜,對方表示副業是投資美金,故傳柯爾投資網站(gd1.cowrr.com)予被害人,並加入網站分析師(line名稱陳宇誠、後變更為「娜」)1、110年4月24日18時40分以網路轉帳2萬元(本次無手續費)2、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鄭家忠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4日18時42分以網路轉帳130,138元(含黃俊淇2萬)(本次手續費15元)葉平舞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4日19時27分四維分行(0VHM4提款機)提領17萬7,000元(含黃俊淇2萬元)葉平舞10莊蕙蔓在家滑FACEBOOK看到慶源投資平台,並加入專員(新潤專員-宇宸),並教導被害人如何操作,1、110年4月25日20時15分以網路轉帳2萬2,400元(本次無手續費)2、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鄭家忠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5日20時25分以網路轉帳32,265元(含莊蕙蔓2萬2,400元)(本次手續費15元)邱羽婷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5日21時18、21分全家超商-高雄豐強店(0VB2J(機台誤差約5分鐘)提款機)提領11萬元(含莊蕙蔓2萬2,400元)葉平舞11潘泰誠(提告)在Youtube廣告看到能賺外快,便去加廣告中line,有一名男子與被害人接洽,並挑選了「博弈項目投資」,被害人先匯(時間、銀行不詳)6萬台幣給對方,後又被要求付傭金10萬元1、110年4月25日20時41分網路轉帳匯款10萬元(本次無手續費)2、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鄭家忠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5日20時46分、49分以網路轉帳分成88,120、40,270元(含潘泰誠10萬元)(本次手續費均15元)20時46分:88,120元葉平舞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5日21時21分全家超商-高雄大仁店(0VB2Q提款機)提領10萬元(含潘泰誠10萬元)影像毀損葉平舞稱由渠本人提款20時49分:40,270元邱羽婷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5日21時18、21分全家超商-高雄豐強店(0VB2J(機台誤差約5分鐘)提款機)提領11萬元(含潘泰誠10萬元)葉平舞12張鈞宥(提告)IG看到投資訊息,並加入對方LINE,對方稱可以幫忙代操,利用遊戲賺錢,且可以隨時領錢,俟被害人欲領錢時,對方一直編理由不願讓被害人領錢。1、110年4月25日21時10分網次轉帳匯款5萬元(本次無手續費)2、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鄭家忠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5日21時17分、19分以網路轉帳分成36,837、12,225元(含張鈞宥5萬元)(本次手續費均15元)21時17分:36,837元邱羽婷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5日21時18、21分全家超商-高雄豐強店(0VB2J(機台誤差約5分鐘)提款機)提領11萬元(含張鈞宥5萬元)葉平舞21時19分:12,225元葉平舞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5日21時21分全家超商-高雄大仁店(0VB2Q提款機)提領10萬元(含張鈞宥5萬元)影像毀損葉平舞稱由渠本人提款13高霖(提告)YOUTUBE看影片,看到廣告,並點擊連結後,便加入LINE好友(暱稱:聯合好運),好友(暱稱:聯合好運)提供Fun88娛樂城(http://.www.fun899.net),好友(暱稱:聯合好運)稱其可以提前得知娛樂城出牌結果,可以靠此獲利賺錢1、110年4月25日18時15分網次轉帳匯款3萬元(本次無手續費)2、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鄭家忠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5日18時58分以網路轉帳119,095元(含高霖3萬元)(本次手續費15元)邱羽婷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5日20時04、05分全聯-苓雅三多店(0VPY3提款機)提領18萬9,000元(含高霖3萬元)鄭智宸14柯凱元(提告)在網站:天鳳娛樂(http://www.tf1688.net/mallbox)上看到投資項目,加了對方的line(暱稱:天鳳娛樂),被害人找對方要錢,對方一直推拖不還錢1、110年4月25日22時58分網路轉帳3萬6,000元(本次無手續費)2、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鄭家忠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5日23時28分以網路轉帳66,015元(含柯凱元3萬6,000元)(本次手續費15元)葉平舞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5日23時43分全家超商-高雄森永店(0VCDD提款機)提領6萬6,000元(含柯凱元3萬6,000元)影像毀損鄭智宸稱渠本人提款15游心縈(提告)於110年04月間於投資網站http://www.spwin58.com/yabo/?投資,並加入LINE帳號:Kai,稱其可代被害人操作,LINE帳號:Kai稱業以幫被害人賺262,192元,要被害人匯款2萬元才能告知帳號密碼。1、110年4月24日19時35分以網路轉帳2萬元(本次無手續費)2、中信帳號000000000000鄭家忠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4日19時40分以網路轉帳110,910元(含游心縈2萬元)(本次手續費15元)黃榮賢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4日19時46、50分全聯-苓雅三多店(0VPY3提款機)、全家-高雄碼頭(07242提款機)提領10萬、1萬元(含游心縈2萬元)柯千峰16魏鴻暉(提告)在【GOOGLE】認識歹徒以line聯繫【ID:無法提供】,歹徒慫恿恆亞權資(投資)網站【網站名稱:恆亞權資、網址:hengya88hk.com】投資,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1、110年4月24日19時39分以網路轉帳7,056元(本次手續費15元)2、玉山帳號0000000000000鄭家忠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4日19時40分以網路轉帳110,910元(含魏鴻暉7,056元)(本次手續費15元)黃榮賢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4日19時46、50分全聯-苓雅三多店(0VPY3提款機)、全家-高雄碼頭(07242提款機)提領10萬、1萬元(含魏鴻暉7,056元)柯千峰17王裕瑄(提告)在YOUTUBE看到投資廣告,進而加LINE好友「希望蒸氣火車」,並由犯嫌推薦被害人「鉑富娛樂城http://www.bf8899.net/index」、LINE好友「Superb數據神話」,依對方指示匯款。1、110年4月24日22時21分以網路轉帳1萬8,000元(本次無手續費)2、國泰帳號000000000000鄭家忠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4日22時28分以網路轉帳37,035元(含王裕瑄1萬8,000元)(本次手續費15元)黃榮賢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110年4月24日22時48分統一超商新灣門市(00000000提款機)提領共4萬(含王裕瑄3萬6,000元)柯千峰1、110年4月24日22時35分以網路轉帳1萬8,000元(本次無手續費)2、華南帳號000000000000不詳犯嫌於110年4月24日22時44分以網路轉帳17,515元(含王裕瑄1萬8,000元)(本次手續費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