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原易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易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玉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15號、110年度偵字第1516號、110年度偵字第10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玉萍犯如附表編號1至70「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70「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玉萍與 簡憶庭 (另經本院判決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9年1月、2間,由林玉萍自行或委由他人上網張貼徵求打工者之廣告,內容大意為:註冊使用 恩沛 公司之AFTEE支付服務,以此方式幫忙在網路上下單購物,無需支付貨款,即可賺取報酬,以此方式使附表編號2、3、5、7、9、10、16、19、21、28、32、3
3、34、43、44、49、50、52、55、59、63、66、68所示實際被害人陷於錯誤,誤認依指示下單購物無須負擔任何購物價金與買賣交易責任,即於附表前揭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使用恩沛公司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在PCHOME及 東森 購物等網路購物平臺上下單購買林玉萍所指定之商品,並寄到如附表前揭各編號所示之指定地址。林玉萍、簡憶庭即以上開請人代為下單之方式,使恩沛公司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編號1至70所示之購買者均有支付貨款之意思,而同意附表編號1至70所示之購買者使用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附表所示之商品寄至指定地點後,由簡憶庭於收受商品後轉交予林玉萍將之轉賣變現,卻未支付商品之貨款予先行墊付貨款之恩沛公司,致恩沛公司受有附表編號1至70所示之貨款損害。
三、案經恩沛公司、 李忠晏 、李○婷(以下遮隱姓名者均為案發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均詳卷)、張○薰、 王宣筑 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起訴書第2頁之犯罪事實㈡記載被告林玉萍、簡憶庭所為之詐騙犯行係如附表二所示(即編號55所示實際被害人王宣筑、編號68所示實際被害人 臧怡雯 均包括在內),然卻於起訴書第6頁記載「報告暨告訴意旨另認被告簡憶庭2人亦涉有詐騙王宣筑、臧怡雯及 陳玉華 等3人,惟依卷內…(略)據此以觀,要難遽認被告等亦有詐騙王宣筑等人,惟此與上開起訴之部分係屬接續犯之一行為,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等語,檢察官上開論述固自相矛盾,然因檢察官並未就被害人王宣筑、臧怡雯之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對被告林玉萍就被害人王宣筑、臧怡雯下單購物之犯罪事實的起訴效力仍存在,不因檢察官於起訴書內另記載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論述而影響,本院自應一併就被害人王宣筑、臧怡雯之部分(即附表二編號55、68所示)為審理,合先敘明。
貳、起訴書就被害人陳玉華部分係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見上段所述),且此部分犯行並未記載在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內,顯未經起訴,檢察官逕以111年8月17日111年度蒞字第8252號補充理由書主張被告林玉萍與共同被告簡憶庭就被害人陳玉華下單購物部分亦共犯詐欺取財罪,並應與本案起訴之其他部分應分論併罰(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450至451頁),並不生起訴效力,自不在本案應調查審理之範圍,本院無從審酌。
叁、檢察官雖以111年8月5日補充理由書表示:「(起訴書)附
表二編號所示2、3、5、7、9、10、16、18、19、21、23、2
8、32、33、34、43、44、49、50、52、55、59、63、66、68之部分,其所為詐欺犯行並同時詐欺被害人 張青柔 等人,至附表二所示其餘使用日商恩沛後支付服務之人,因經通知未能到案、主張個人名義遭冒用(如附表二編號1、4、20、
25、13、35、40、42、51、56、57、58、60、70)或由他人使用(如附表二編號18及65),則不另認屬遭詐欺之被害人」等語,惟起訴書附表二所示各購買者既均經起訴書認定為被告林玉萍所為詐欺犯行之被害人,自不能僅因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認為上述被排除之人不屬遭詐欺之被害人,即把此部分均當作未曾起訴,是起訴書附表二所載之全部購買者是否有遭到被告林玉萍詐欺,均為本案審理範圍。
肆、本案被告林玉萍所犯之刑法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而被告林玉萍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林玉萍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伍、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及被告林玉萍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玉萍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10116卷一第30至32-2頁、第258至260頁;本院審原易字卷第158頁;原易字卷二第94頁;原易緝字卷第112、116、136頁),且經證人即恩沛公司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 孟憲安 、證人即被害人張青柔、 李紘越 、 蘇芊伃 、 郭家豐 、 紀思妤 、 林韋慈 、 劉鳳玲 、 劉家綺 、 林意汶 、 何承弘 、江○璇、洪○貞、金○樺、 葉芷吟 、黃○軒、臧怡雯、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李忠晏、李○婷、王宣筑、證人 林妏珊 (附表編號7實際被害人之母)、 官洺鋆 (附表編號44實際被害人之父)、彭素卿(編號66實際被害人之祖母;彭素卿雖於警詢中表示提出告訴,然其並非本案被害人,亦無證據可證其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難認有告訴人 適格 )等人分別證述明確(見偵1515卷一第47至49頁、第61至69頁;偵10116卷一第45至49頁、第63至64頁;本院原易字卷一第119至152頁、原易字卷二第233至445頁),並有恩沛公司提供之各網路電商平臺PCHOME等之下單交易資料(詳細資料見光碟內檔案)、告訴人張○薰、李忠晏、李○婷、王宣筑之報案資料、告訴人張○薰之存摺封面及明細影本、證人張○薰、李○婷、王宣筑、彭素卿提供之訊息往來紀錄、被告林玉萍遭扣案之手機訊息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見偵1515卷二第13頁;偵10116卷一第133至139頁、第141至143頁、第145至151頁、第167至175頁、第177至180頁、第191至197頁;本院原易字卷二第217至218頁;下單交易資料光碟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並有被告林玉萍之iPhone7Plus手機1支扣案為證,足認被告林玉萍上開任意性自白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玉萍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玉萍所為,就詐欺告訴人恩沛公司部分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就詐欺附表編號1至70所示實際下單購買者(即實際被害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林玉萍就恩沛公司及下單購買者均係犯詐欺取財罪,惟被告林玉萍詐欺所取得之財物係在購物平臺上下單訂購之商品,就同一物不會同時對告訴人恩沛公司及下單者均構成詐欺取財,故起訴意旨主張被告林玉萍對告訴人恩沛公司及下單訂購者均成立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本案之交易流程係恩沛公司因被告林玉萍之詐欺行為而誤認下單者均有意給付貨款,因而願意提供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使下單者可以先取得訂購之商品,嗣後再給付貨款給恩沛公司,是因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人為恩沛公司,下單訂購者係因誤認代為下單不需給付貨款、不會遭到貨款追償,因而同意提供代為下單之勞務,是被告林玉萍對下單訂購者所為犯行應為詐欺得利罪,此部分之犯行事實原即屬檢察官起訴範圍,罪名部分亦經檢察官於本院112年6月8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補充,故本院就此部分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上開罪名並經本院於該次準備程序及同日之審判程序中當庭諭知,是無礙於被告林玉萍之訴訟防禦權,本院自得併予論斷如上。
㈡被告林玉萍與共同被告簡憶庭就上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林玉萍上開所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犯行有手段及目
的之關係(利用他人代為下單而得以不付貨款即取得貨品),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林玉萍就附表編號1至70所示下單購物行為,均係於不同
時間為之,各次詐欺之被害人亦有所不同,是犯意各別,均應分論併罰(即被告林玉萍本案所犯共70罪)。起訴書雖認被告林玉萍就附表所示全部下單行為,均各屬接續行為,均僅論以一罪,惟此部分業經檢察官於本院110年11月17日準備程序中當庭更正為應予分論併罰(見本院原易字卷一第107至108頁),附此敘明。
㈤檢察官111年8月15日補充理由書雖稱附表二編號35、45係使
用同一門號註冊AFTEE服務,附表二編號61、64係使用同一門號註冊AFTEE服務,故被告林玉萍就上開4次下單行為,僅論2次對告訴人恩沛公司詐欺取財犯行等語。惟上開4次下單行為均相隔數日,並非在密接之時間接續為之,顯為不同之犯意,縱然有使用之手機門號相同之情形,亦無從以此認定為接續犯意之一行為,併此敘明。
㈥被告林玉萍為本案行為時為成年人,如附表所示實際被害人
李○婷、張○薰、官○俊、江○璇、黃○軒、薛○涵於案發時均係未滿18歲之少年等情,有其等之年籍資料在卷可查,然被告林玉萍與實際被害人等均素不相識,尚難預見前揭實際被害人為少年,卷內復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林玉萍明知前揭實際被害人為少年,自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規定之適用。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玉萍不思以正途賺取
錢財,竟貪圖不法利益,以利用他人之方式向提供後支付金流服務之公司詐取財物,不但造成告訴人恩沛公司貨款損失,又使遭利用下單者承受遭追償之風險,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認罪,並與告訴人恩沛公司調解成立,願賠償告訴人恩沛公司(調解筆錄見本院原易字卷一第191至193頁),足認頗有悔意。兼衡被告林玉萍就本案犯行之參與程度、尚未與附表所示之實際被害人達成和解,暨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目前另案在監執行,尚有數名未成年子女需撫養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原易緝字卷第137頁)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林玉萍所為,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
分別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㈡查被告林玉萍於警詢中陳稱:商品變賣後,扣掉要給被告簡
憶庭及下單之人的錢,所餘價金為其所得(見偵10116卷第32頁),則前揭獲利屬被告林玉萍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惟被告林玉萍已與告訴人恩沛公司調解成立,依調解筆錄需賠償告訴人恩沛公司210,214元,若本案再予沒收或追徵被告林玉萍之犯罪所得,可能因將來執行名義之競合導致過量之執行扣押或追徵風險,足以造成被告林玉萍矯正與社會化之不利,有過苛之虞,亦可能實質上影響本案告訴人與被害人獲償。從而,被告林玉萍之犯罪所得不另諭知沒收或追徵。
㈢被告林玉萍遭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1支,為其所有且供
本案聯繫使用,據被告林玉萍供陳在卷(見本院原易緝字卷第133、13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玉萍與共同被告簡憶庭以上開方法共同詐欺附表編號1、4、6、8、11、12、13、14、15、17、18、20、22、23、24、25、26、27、29、30、31、35、36、37、38、39、40、41、42、45、46、47、48、51、53、54、56、57、58、60、61、62、64、65、67、69、70所示之購買者,因認被告林玉萍就前揭被害人亦涉犯詐欺取財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指述,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玉萍對附表編號1、4、6、8、11、12、13、14、15、17、18、20、22、23、24、25、26、27、29、30、31、35、36、37、38、39、40、41、42、45、46、47、48、51、53、54、56、57、58、60、61、62、64、65、67、69、70所示之購買者犯詐欺取財罪,然查(以下證人證述提及之手機門號,完整號碼均詳卷):
㈠附表二編號1所示以「 吳思華 」名義所為之交易,經證人李欣
頻於警詢中證稱:我沒有於109年時以門號0000*0*00*註冊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並於PCHOME購買商品寄至○○縣○○鄉○○路0段000號,前開門號沒有提供他人使用,AFTEE沒有向我催款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230頁)。
㈡附表二編號4所示以「 林羽芯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林佩瑄
於警詢中證稱:我印象中沒有註冊過AFTEE的會員,也沒有在網路上購買過3C產品,AFTEE沒有向我催款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246頁)。
㈢附表二編號13以「 王力雄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余俊霖 於
警詢中證稱:我沒有印象我辦過000*00*00*這支門號,AFTEE沒有向我催款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260頁)。
㈣附表二編號18以「茹茹」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張忠樣 於警
詢中證稱:000*00*00*這個門號是我申請給我女兒使用,我不知道前揭門號有無註冊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並於PCHOME購買商品寄至○○縣○○鄉○○路00巷0弄00號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264頁)。
㈤附表二編號20以「 陳小村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黃志願 於
警詢中證稱:我沒有於109年時以門號000*00*00*註冊註冊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並於PCHOME購買商品寄至○○縣○○鄉○○路00巷0弄00號,前揭門號一直是我使用,沒有借給他人使用,我沒有收過AFTEE公司之催款簡訊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272頁)。
㈥附表二編號23以「 林政泓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張家銓 於
警詢中證稱:我不知道000*00*00*這個門號註冊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並於PCHOME購買商品寄至○○縣○○鄉○○路000巷0弄00號這件事,前揭門號之前借給我朋友使用,推測可能是我朋友當初用的,我有接到AFTEE催款來電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292頁)。
㈦編號25以「 翁靜玉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翁筱茜 於警詢中
證稱:我被AFTEE催繳,我去查詢才發現我的PCHOME帳號被盜用,該盜用者在PCHOME上訂購了AirPods搭配無線充電盒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297至301頁)。
㈧編號40以「 王鴻毅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游○甯(案發時未
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於警詢中證稱:以「王鴻毅」名義使用000*00*00*於109年2月1日21時33分在東森購物下單這件事我不清楚,太久了,忘記了,門號我沒有借給別人使用,我不認識「王鴻毅」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352至353頁)。
㈨編號42以「 夏欣然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宋彗君 於警詢中
證稱:以「夏欣然」使用000*00*00*於109年2月2日14時42分在東森購物下單一事不是我所為,我沒有將前開門號借給別人使用,不清楚為什麼AFTEE的紀錄中有該門號的購買紀錄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356頁)。
㈩編號45以「 歐一劭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張義勝 於警詢中
證稱:我沒有申辦000*00*00*這支門號,我沒有以「歐一劭」名義使用0000000000於109年2月2日20時6分在東森購物下單,我沒有使用過後支付人APP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348頁)。
編號51以「 余美月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余芳瑩 於警詢中
證稱:以「余美月」名義使用000*00*00*於109年2月3日在東森購物下單一事不是我所為,我沒有把門號借給別人使用,我不認識AFTEE之紀錄中以該門號下單的「余美月」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378至379頁)。
編號56以「 林辰辰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林升宥 於警詢中
證稱:以「林辰辰」名義使用000*00*00*於109年2月8日在 森森 購物下單一事不是我所為,我沒有把門號借給別人使用,我不認識AFTEE之紀錄中以該門號下單的「林辰辰」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400至401頁)。
編號57以「 王曉 葶」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王○婷於警詢中證
稱:以「王曉葶」名義使用000*00*00*於109年2月8日在森森購物下單一事不是我所為,我沒有把門號借給別人使用,我不清楚為什麼AFTEE之紀錄中有該門號的購買紀錄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404至405頁)。
編號58以「 吳陌凝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陳淑惠 於警詢中
證稱:092*61*22*這個門號是我申請的,平常是我女兒使用,以「吳陌凝」名義使用000*00*00*於109年2月9日在森森購物下單一事不是我所為,我有問過我女兒,她說沒有這件事,我不曉得她有無把門號借給別人使用,我不認識「吳陌凝」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408至409頁)。
編號60以「 陳婷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鄭○璇於警詢中證稱
:以「陳婷」名義使用000*00*00*於109年2月9日在森森購物下單一事我忘記有沒有買過,我沒有把門號借給別人使用,我平常沒有在使用AFTEE這個APP,也不知道這個購買流程,不清楚為什麼AFTEE之紀錄中有該門號的購買紀錄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416頁)。
編號65以「 林瑜辛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張竣能 於警詢中
證稱:000*00*0*0這個門號是我姊申請給我使用,但於108年3月至109年12月間是讓我當時的女友使用,我不知道該門號於109年註冊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並於東森購物購買商品的事,我不知道AFTEE有無催款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426頁)。
編號70以「 李成 」名義所為之交易,證人 魏麗滿 於警詢中證
稱:我沒有以000*00*00*這個門號於109年時在註冊AFTEE後支付金流服務並於PCHOME購買商品,我沒有把門號提供給別人使用,AFTEE沒有向我催款等語(見本院原易字卷二第448頁)。
至附表編號6、8、11、12、14、15、17、22、24、26、27、2
9、30、31、35、36、37、38、39、41、46、47、48、53、5
4、61、62、64、67、69所示之交易,均未經購買者或與下單相關之人為任何證述。
依據以上㈠至各段證人所述,附表編號1、4、13、18、20、2
3、25、40、42、45、51、56、57、58、60、65、70所示交易,用以註冊AFTEE之手機門號之申辦者(或名義上之申辦者)或使用者即證人 李欣頻 、林佩瑄、余俊霖、張忠樣、黃志願、張家銓、翁筱茜、游○甯、宋彗君、張義勝、余芳瑩、林升宥、王○婷、陳淑惠、鄭○璇、張竣能、魏麗滿均證稱其等對此交易並不知情、並非下單購物者,顯無從認為這些證人有因被告林玉萍及共同被告簡憶庭之行為而陷於錯誤遭到詐欺。從而,以目前證據尚無法確認該17筆交易之實際訂購者是誰,與附表編號6、8、11、12、14、15、17、22、24、26、27、29、30、31、35、36、37、38、39、41、46、47、48、53、54、61、62、64、67、69所示之交易情況相同,均無法認定實際下單者為何人,亦無從確認是否係遭詐欺而下單,自難認被告林玉萍有詐欺這些下單者之犯行,公訴意旨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五、綜上,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林玉萍對附表編號1、4、
6、8、11、12、13、14、15、17、18、20、22、23、24、25、26、27、29、30、31、35、36、37、38、39、40、41、42、45、46、47、48、51、53、54、56、57、58、60、61、62、64、65、67、69、70所示之購買者涉犯詐欺取財罪,此部分原應為被告林玉萍無罪之判決,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退併辦部分
壹、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7703號移送併辦意旨以:被告林玉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月間起,由自行或委由他人上網張貼「從事打工内容為註冊日商恩沛AFTEE之後支付服務方式下單購物、且無需支付貨款即可賺取報酬」之訊息,先誘騙 林晏佳 ,致林晏佳誤認得免予支付貨款後,即利用PCHOME平臺,選擇以日商恩沛後支付服務下單購買所指定之AIRPODS、巧克力、海苔等商品,並寄到指定之○○市○○區○○路○段000號0樓,再由林玉萍將之轉賣變現,致日商恩沛因誤信其所誘騙之林晏佳有付款意願而提供後支付服務(即先行付款),而未支付商品之貨款予先行墊付之日商恩沛及林晏佳,致日商恩沛及林晏佳受有貨款損害,因認被告林玉萍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貳、詐欺取財罪既是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而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應予分別處罰。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之被害人與本案起訴部分之被害人、犯罪時間、地點不同,顯屬數罪關係,而非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明慧偵查起訴,檢察官吳春麗、許祥珍、葉惠燕、林婉儀、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購買商店平臺交易登錄時間訂購者姓名實際被害人姓名(留空者代表不明)配送地址商品名稱商品數量消費金額罪名與宣告刑1PChome109年1月8日00:02吳思華00000○○縣○○鄉○○路000巷0弄00號Apple2018iPad32GWiFi金(MRJN2TA/A)18,99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2PChome109年1月7日07:57林翌玟張青柔00000○○縣○○鄉○○路000巷00號(林翌玟寄)福利品】AppleiPhone7Plus128G19,90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3PChome109年1月5日19:50林玉書李紘越00000○○縣○○鄉○○路000巷○弄00號AirPods搭配無線充電盒(MRXJ2TA/A)14,699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4PChome109年1月6日19:42林羽芯00000○○縣○○鄉○○路000巷○弄00號(林羽芯寄)2.4A快充組18,188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5PChome109年1月6日23:46林妤萱蘇千伃00000○○縣○○鄉○○路000巷○弄00號(林妤萱寄)SamsungGalaxyA7019,80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6PChome109年1月5日16:07林欣怡00000○○縣○○鄉○○路000巷○弄00號(林欣怡寄)2.4A快充組18,188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7PChome109年1月5日22:00林芯儀李玉亭00000○○縣○○鄉○○路000巷○弄00號(林芯儀寄)HTCU19e(6G/128G)19,65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8PChome109年1月6日20:51林譯心00000○○縣○○鄉○○路000巷○弄00號(林譯心寄)Apple2018iPad32GWiFi金(MRJN2TA/A)18,99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9PChome109年1月6日21:05洪巧芸郭家豐00000○○縣○○鄉○○路000巷○弄00號(洪巧芸寄)AirPods搭配無線充電盒(MRXJ2TA/A)14,699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10PChome109年1月5日20:02盧偉毅紀思妤00000○○縣○○鄉○○路00巷0弄00號(盧偉毅寄)AirPods搭配無線充電盒(MRXJ2TA/A)14,699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11PChome109年1月6日19:28王晨勗00000○○縣○○鄉○○路00巷0弄00號(王晨勗寄)SamsungGalaxyA7019,80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12PChome109年1月7日00:43林宇少00000○○縣○○鄉○○路00巷0弄00號(林宇少寄)OPPOR17Pro(6G/128G)19,49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13PChome109年1月5日18:43王力雄00000○○縣○○鄉○○路00巷○弄00號(王力雄寄)OPPOA00000(0G/128G)18,49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14PChome109年1月5日11:23潘巧翎00000○○縣○○鄉○○路00巷○弄00號【福利品】AppleiPhone864GB19,68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15PChome109年1月14日22:25王云暄00000○○縣○○鄉○○路00巷○弄00號(王云暄寄)Apple2018iPad32GWiFi金(MRJN2TA/A)18,99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16PChome109年1月14日19:32林韋慈林韋慈00000○○縣○○鄉○○路00巷○弄00號(林韋慈寄)AirPods搭配無線充電盒(MRXJ2TA/A)14,699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17PChome109年1月14日20:05唐邵筠00000○○縣○○鄉○○路00巷○弄00號(唐邵筠寄)Apple2018iPad32GWiFi金(MRJN2TA/A)18,99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18PChome109年1月14日20:56茹茹00000○○縣○○鄉○○路00巷○弄00號(茹茹寄)Apple2018iPad32GWiFi金(MRJN2TA/A)18,99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19PChome109年1月14日21:40李忠晏李忠晏00000○○縣○○鄉○○路00巷○弄00號Apple2018iPad32GWiFi金(MRJN2TA/A)18,99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20PChome109年1月14日22:20陳小村00000○○縣○○鄉○○路00巷○弄00號(陳小村寄)OPPORenoZ珍珠白(8G/128G)19,388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21PChome109年1月8日00:00李○婷(案發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李○婷○○縣○○鄉○○路○段000號Apple2018iPad32GWiFi金(MRJN2TA/A)18,99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22PChome109年1月7日10:46林宗儀00000○○縣○○鄉○○路00巷○弄00號AirPods搭配無線充電盒(MRXJ2TA/A)14,699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23PChome109年1月7日00:35林政泓00000○○縣○○鄉○○路00巷○弄00號(林政泓寄)幫寶適一級幫拉拉褲/褲型尿布2片裝1999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24PChome109年1月7日21:25徐芷軒00000○○縣○○鄉○○路00巷○弄00號(徐芷軒寄)UdiLife品田日居/長型抽屜櫃/大一抽1929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25PChome109年1月6日23:01翁靜玉00000○○縣○○鄉○○路00巷○弄00號(翁靜玉寄)AirPods搭配無線充電盒(MRXJ2TA/A)14,699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26東森購物109年1月14日0:46:48鄭宇庭○○縣○○鄉○○路○段000號【福利品】AppleiPhone864GB19,603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27東森購物109年1月14日11:26:36陳婷婷○○縣○○鄉○○路○段000號MDOBI摩多比貓丸家瓦楞紙貓抓板-三角紙盒141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28東森購物109年1月15日22:20:04一五六小矮子劉鳳玲○○縣○○鄉○○路○段000號Apple2019iPad32GWiFi10.2吋平板電腦19,999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29東森購物109年1月16日20:03:48李心䰆○○縣○○鄉○○路○段000號Apple2019iPad32GWiFi10.2吋平板電腦19,999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30東森購物109年1月17日0:39:24陳家溱○○縣○○鄉○○路○段000號晶工牌JD-1508全開水溫熱開飲機/飲水機11,683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31東森購物109年1月17日22:25:33林惠瑜○○縣○○鄉○○路○段000號Apple2019iPad32GWiFi10.2吋平板電腦19,999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32東森購物109年1月18日12:45:59劉綺劉家綺○○縣○○鄉○○路○段000號Apple2019iPad32GWiFi10.2吋平板電腦19,999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33東森購物109年1月18日14:07:36張○薰(案發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張○薰○○縣○○鄉○○路○段000號Apple2019iPad32GWiFi10.2吋平板電腦19,999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34東森購物109年1月18日15:41:09林意汶林意汶○○縣○○鄉○○路○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4,45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35東森購物109年1月19日18:18:34張嘉玲○○縣○○鄉○○路○段000號Apple2018iPad9.7吋32GWiFi平板電腦18,788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36東森購物109年1月19日19:03:54林羽芯○○縣○○鄉○○路○段000號Apple2018iPad9.7吋32GWiFi平板電腦18,788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37東森購物109年1月19日21:25:50何淮志○○縣○○鄉○○路○段000號Apple2018iPad9.7吋32GWiFi平板電腦18,788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38東森購物109年1月19日21:59:00邊伯賢○○縣○○鄉○○路○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8,90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39東森購物109年2月1日0:15:31林慈惠○○縣○○鄉○○路○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40東森購物109年2月1日21:33:28王鴻毅○○縣○○鄉○○路○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41東森購物109年2月1日22:19:54陳美琪○○縣○○鄉○○路○段000號Apple2019iPad32GWiFi10.2吋平板電腦19,999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42東森購物0000-00-0014:42:06夏欣然○○縣○○鄉○○路○段000號SamsungGalaxyA70智慧型手機6G/128G19,35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43東森購物109年2月2日17:02:16hong何承弘○○縣○○鄉○○路○段000號Apple2019iPad32GWiFi10.2吋平板電腦19,999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44東森購物109年2月2日18:18:51官○俊(案發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官○俊○○縣○○鄉○○路○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45東森購物109年2月2日20:06:14歐一劭○○縣○○鄉○○路○段000號三星SamsungGalaxyTabA10.0(0000)LTET515八核心平板電腦19,45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46東森購物109年2月2日22:17:18劉衣珊○○縣○○鄉○○路○段000號OPPORenoZ6.4吋水滴螢幕手機8G/128G18,999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47東森購物109年2月3日4:29:12陳宇汶○○縣○○鄉○○路○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48東森購物109年2月3日11:13:40何欣兒○○縣○○鄉○○路○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4,45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49東森購物109年2月3日13:10:21吳佳琪江○璇(案發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縣○○鄉○○路○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50東森購物109年2月3日22:10:47洪愛貞洪愛貞○○縣○○鄉○○路○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51東森購物109年2月3日23:12:35余美月○○縣○○鄉○○路○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4,45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52東森購物109年2月4日3:25:34吳佳萱金郁樺○○縣○○鄉○○路○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53東森購物109年2月5日2:32:31陳明恩○○縣○○鄉○○路○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4,45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54森森購物109年2月6日21:17:55王小珊○○縣○○鄉○○路○段000號Apple2019iPad32GWiFi10.2吋平板電腦19,999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55東森購物109年2月8日1:16:12王萱凡王宣筑○○縣○○鄉○○路○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56森森購物109年2月8日21:53:11林辰辰○○縣○○鄉○○路○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4,45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57森森購物109年2月8日22:04:16王曉葶○○縣○○鄉○○路○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4,45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58森森購物109年2月9日12:05:01吳陌凝○○縣○○鄉○○路○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4,45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59森森購物109年2月9日12:15:19雪葉芷吟○○縣○○鄉○○路○段000號Apple2019iPad32GWiFi10.2吋平板電腦19,999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60森森購物109年2月9日13:20:31陳婷○○縣○○鄉○○路○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4,45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61森森購物109年2月9日22:58:55林江紅○○縣○○鄉○○路○段000號AppleAirPods2藍牙耳機搭配一般充電盒(MV7N2TA/A)14,45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62東森購物109年2月11日1:03:23陽柏德○○縣○○鄉○○路○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63東森購物109年2月11日11:15:18陳意涵黃○軒(案發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縣○○鄉○○路○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64森森購物109年2月12日22:20:18林江紅○○縣○○鄉○○路○段000號Apple原廠AirPods無線藍牙耳機_MV7N2TA/A-201914,288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65森森購物109年2月15日23:16:51林瑜辛○○縣○○鄉○○路○段000號SugarY16超值智慧型手機加贈行動電源12,90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66森森購物109年2月16日23:23:45陳羽薛○涵(案發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詳卷)○○縣○○鄉○○路○段000號Apple2018iPad9.7吋32GWiFi平板電腦18,688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67森森購物109年2月17日0:02:34黃姵綺○○縣○○鄉○○路○段000號SugarY16超值智慧型手機加贈行動電源12,90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68森森購物109年2月18日0:22:46菲哥臧怡雯○○縣○○鄉○○路○段000號SugarY16超值智慧型手機加贈行動電源12,90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69森森購物109年2月18日16:09:42廖映萱○○縣○○鄉○○路○段000號SugarY16超值智慧型手機加贈行動電源12,90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70森森購物109年2月18日21:00:15李成○○縣○○鄉○○路○段000號SugarY16超值智慧型手機加贈行動電源12,900元林玉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7Plus手機壹支沒收。加總金額737,2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