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4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許素雲
劉國演蕭國鎮共同選任辯護人 韓邦財 律師
許惠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