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李金元 被告 洪川祥 原告與被告洪川祥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67,720元【即人民幣316,820×4.754(訴訟繫屬日102年1月4日與新台幣匯率比為4.754:1)+美金56,898.76元×29.202(100年4月18日與新台幣匯率比為29.202:1)=3,167,7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