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智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智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智附民字第12號原告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愷 訴訟代理人 羅宣正 被告 張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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