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9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1年9月27日向案外人 張造仔 借用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2年9月26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張造仔死亡,上開債權暨抵押權由聲請人繼承,並辦妥繼承登記。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59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恒春│大樹││433-3│旱│00│65│99│全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