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79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5年度票字第179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0年2月22日│10,000元│90年6月22日│90年6月22日│CH034937││├──┼──────┼───────┼──────┼──────┼─────┼──┤│002│90年2月22日│10,000元│90年7月22日│90年7月22日│CH034938││├──┼──────┼───────┼──────┼──────┼─────┼──┤│003│90年2月22日│10,000元│90年8月22日│90年8月22日│CH034939││├──┼──────┼───────┼──────┼──────┼─────┼──┤│004│90年2月22日│10,000元│90年10月22日│90年10月22日│CH034940││├──┼──────┼───────┼──────┼──────┼─────┼──┤│005│90年2月22日│10,000元│90年9月22日│90年9月22日│CH034941││├──┼──────┼───────┼──────┼──────┼─────┼──┤│006│90年2月22日│10,000元│90年11月22日│90年11月22日│CH034942││├──┼──────┼───────┼──────┼──────┼─────┼──┤│007│90年2月22日│10,000元│90年12月22日│90年12月22日│CH034943││├──┼──────┼───────┼──────┼──────┼─────┼──┤│008│90年2月22日│10,000元│91年1月22日│91年1月22日│CH034944││├──┼──────┼───────┼──────┼──────┼─────┼──┤│009│91年2月22日│10,000元│91年2月22日│91年2月22日│CH034945││├──┼──────┼───────┼──────┼──────┼─────┼──┤│010│91年2月22日│10,000元│91年3月22日│91年3月22日│CH034946││├──┼──────┼───────┼──────┼──────┼─────┼──┤│011│91年2月22日│20,000元│91年4月22日│91年4月22日│CH034947││├──┼──────┼───────┼──────┼──────┼─────┼──┤│012│91年2月22日│20,000元│91年5月22日│91年5月22日│CH034948││├──┼──────┼───────┼──────┼──────┼─────┼──┤│013│91年2月22日│20,000元│91年6月22日│91年6月22日│CH034949││├──┼──────┼───────┼──────┼──────┼─────┼──┤│014│91年2月22日│20,000元│91年7月22日│91年7月22日│CH034950││├──┼──────┼───────┼──────┼──────┼─────┼──┤│015│91年2月22日│20,000元│91年8月22日│91年8月22日│CH034951││└──┴──────┴───────┴──────┴──────┴─────┴──┘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