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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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上字第539號上訴人乙○○○
戊○○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 律師
王嘉翎 律師被上訴人己○○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緯來電視公司)以經營廣播電視節目製作、電視廣告簡報、製作國內錄影節目帶之出版發行買賣等業務為主,並有緯來體育台、緯來日本台、緯來電影台、緯來綜合台、緯來戲劇台及緯來育樂台等6個自營頻道,被上訴人己○○為緯來綜合台「不可思議的世界」電視節目(下稱系爭電視節目)製作人,系爭電視節目以拍攝靈異事件並邀請來賓現場訪談為其特色,於每週一至週五晚間10時30分至11時30分播出,且在各集節目正式播出前在緯來綜合台系爭電視節目網頁討論區及緯來綜合台電視節目中,以誇大聳動字眼,向不特定人預告當集待播出節目內容大意。坐落台北縣○○鄉○○路○段○○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世居深坑鄉已故 林復雄 (即上訴人乙○○○先夫,上訴人戊○○、丙○○、丁○○先父)於民國65年間興建之舜德山莊,該山莊土地面積達4,000坪、4層樓主宅邸面積約250坪,供上訴人等林姓家族共同居住使用,並於70年間興建游泳池、規劃客房供親友及員工等私人招待之用,嗣於75年間在舜德山莊主宅邸後方山坡上增建宗祠,預供日後祭拜祖先及放置先人骨灰等特定用途,之後,因政府開闢國道3號高速公路106支線而公用徵收舜德山莊中間部分土地,將舜德山莊一切為二,致舜德山莊主宅邸臨近高速公路,失去原先幽靜環境及供作林姓家族居住、私人招待所之效用,復因106支線道路施工,致上訴人出入不便,遂於83年間遷往他處居住,此後,主宅邸即無人居住。林復雄生前交友廣闊,財力雄厚,為台北縣深坑鄉大地主,上訴人丙○○曾任台北縣深坑鄉鄉代表及鄉代會副主席,久居深坑鄉之鄉民多半知曉舜德山莊係上訴人之故居,詎系爭電視節目工作人員竟未經上訴人同意,於不詳日期進入舜德山莊主宅邸及後方宗祠拍攝影片,被上訴人亦未向上訴人訪談或求證,即在緯來綜合台系爭電視節目網頁以「本週『大膽旅行團』到北部一棟廢棄別墅探險。這棟別墅不但坐落在招陰之地,房子大門更是家人淚流滿面、病痛不斷的禍根;室內裝潢有如墓園墓碑,讓人毛骨悚然。而讓大膽旅行團驚心動魄的是在別墅地下室,赫然發現離奇血水,到底地下室的紅水,跟這棟別墅有什麼關連的地方?精采的內容千萬別錯過12月29日(四)晚間10時30分不可思議的世界」、「廢棄別墅曾經人鬼共住?頂樓設了三百多個骨灰罈位,該大膽宣傳差點暈倒在地?什麼樣的臥室裝潢,會讓人壽命減短?『大膽旅行團』繼續到廢棄別墅探險,解開別墅不可告人的秘密。精采的內容千萬別錯過12月30日(五)晚間
10時30分不可思議的世界」等駭人聽聞且又誇大聳動之不實內容向不特定人士預告播出,嗣被上訴人即在其預告播出時段94年12月29日及30日,在系爭電視節目「大膽旅行團」單元公開播放其所拍攝之影片,播出內容竟有「難怪會暈暈的」、「這是一個血盆大口,而且一根一根的黑色的形狀,好像張牙咧齒的感覺」、「都是比較屬於招陰」、「棺材蓋」、「容易短壽」等字眼,而主持人及特別來賓更大棘棘地稱「(標題:臥室棺材煞的影響)我覺得不像招待活人,是招待客人嗎?還是客死異鄉的鬼?」、「(標題:富宅不代表古屋、古屋不代表豪宅)就是你人進來,就是活的就要讓你死,死的就讓你處理。一樓當酒家,二樓當賓館,酒家有小姐坐檯,看中意帶到賓館休息,三樓當賭場直接賭博,五樓當店鋪,六樓殯儀館,七樓就是靈骨塔,正好一貫作業。他(屋主)當時有請設計師來,還是他已經瘋了,他瘋了他就照自己腦袋裡面的想法蓋這樣」等語,實已詆毀上訴人之名譽權或基於子女或配偶之人格身分法益。上訴人於知悉上情後,雖曾向被上訴人緯來電視台嚴正抗議,被上訴人己○○亦以簡易傳真略表道歉之意,並言明會親自向上訴人當面致歉,但時至今日,被上訴人仍未有正面善意之回應。系爭電視節目並非現場播出,有充裕時間得以查證或訪問相關當事人,被上訴人竟未事先向上訴人或當地居民深入查訪、求證,顯未善盡大眾傳播媒體之平衡報導義務,且又私闖他人私宅拍攝,及任憑該單元工作人員及邀訪來賓,以充滿揣測、污衊裝潢、損毀先人等言論,藉由系爭電視節目之公開播送傳達給國內不特定收視用戶或家庭,其情節自屬重大,上訴人因遭被上訴人上開不實報導,及工作人員、邀訪來賓無枉指摘,日前時常接獲親友關切電話,雖加解釋,仍不能彌平上訴人所受氣憤,加以系爭電視節目以墓園墓碑、棺材蓋、殯儀館、靈骨塔等字眼描述舜德山莊主宅,並發表吞噬家運、短壽等不當言論,更使上訴人感受莫名之負面心理負擔,精神上痛苦至極,爰依民法第185條及第195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每人新台幣(下同)75萬元本息,及被上訴人應將如原判決附件(下稱附件)之道歉啟事全文連續在緯來綜合台系爭電視節目網頁首頁刊登一星期(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僅就敗訴中之一部分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就下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每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之道歉啟事全文連續在緯來綜合台系爭電視節目網頁首頁刊登一星期。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電視節目製作宗旨係透過各領域專家學者及案例討論,使觀眾瞭解風水、命理、星象、超自然、古文明、靈異傳說等事宜,系爭電視節目於第3-9、3-10集「大膽旅行團」單元中,係先由來賓敘述個人所聽聞之故事,由專家針對來賓提出之故事解答,接著始播出系爭房屋之屋內情形,藉由屋內格局擺設,作為談論風水相關話題之引發,並無任何侵害他人名譽之行為。被上訴人於製作系爭電視節目前,曾探詢系爭房屋為何人所有,惟無所獲,應已善盡查證義務;系爭房屋因孤立於深山處,荒廢已久,屋內空無一物,無人居住,又無門牌號碼,致被上訴人工作人員以為系爭房屋已遭人廢棄,無人所有,方進入屋內拍攝,拍攝過程中均小心翼翼,且於播放前將所拍攝系爭房屋外觀之毛片加以修剪,以避免他人知悉系爭房屋所在,製作過程中已善盡應有之注意義務,絕無侵犯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之意。況系爭房屋現屬訴外人 簡昭隆 所有,上訴人並非所有權人,被上訴人亦未侵害上訴人之任何權利。退步言之,縱認被上訴人製作之系爭電視節目有侵害名譽情事,亦係侵害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林復雄之名譽權,而名譽權為個人專屬權,無法繼承或受讓,上訴人不得基於子女或配偶之身分請求損害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系爭房屋為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林復雄於65年間所興建,名為舜德山莊,上訴人嗣因開闢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支線而於83年間遷往他處居住;系爭房屋於83年9月7日出售移轉登記予簡昭隆;被上訴人緯來電視公司製作播出系爭電視節目,並由被上訴人己○○擔任製作人,該節目於第3-9、3-10集「大膽旅行團」單元中安排主持人帶領來賓進入系爭房屋講解風水,談話內容如原審卷第39頁至第60頁所附之譯文所載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播出之系爭電視節目內容關於系爭房屋之介紹,詆毀伊等名譽權或基於子女或配偶之人格身分法益,伊等得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等情,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被上訴人雖於系爭電視節目網路上對於該節目內容預告「招
陰之地」、「淚流滿面、病痛不斷的禍根」、「室內裝潢有如墓園墓碑,讓人毛骨悚然」、「人鬼共」、「頂樓設了三百多個骨灰罈位」等字眼,然此僅具宣傳節目之效果,以達吸引觀眾收看該節目之欲望,且揆諸當日節目播出內容,係由來賓先後主述其個人所聽聞之故事,再由專家針對來賓提出之故事解答,以不同角度表達個人看法,接著始進入系爭房屋,瞭解屋內之格局擺設,並藉由屋內之格局擺設,作為談論風水相關話題之引發。節目中雖出現風水老師與外景主持人間「這是一血盆大口,而且一根一根的黑色的形狀,好像張牙咧齒的感覺」、「棺材蓋」、「他當時有請設計師來,還是他已經瘋了,他瘋了他就照自己腦袋裡面的想法蓋這樣」等對話,但此部分係片段節取,如綜觀全集節目內容,該節目係單純以系爭房屋之格局,讓觀眾瞭解陽宅風水之擺設,如何防範未然,供觀眾參考而已,與目前許多強調風水開運節目常請風水師評論名人家族之祖墳、房屋風水一般,並無侵害系爭房屋起造者林復雄名譽之情事;況系爭電視節目並無指出起造人林復雄之姓名,雖節目中出現「林」、「久」、「牧」等字眼,亦不足使人知悉與上訴人有關;另被上訴人於播出該節目前已將所拍攝系爭房屋外觀之毛片加以修剪,以避免他人知悉系爭房屋所在,且未於節目中明白指出該宅之所在,有勘驗筆錄可稽(原審卷73-74頁);縱如上訴人所主張系爭電視節目所播出之門口標誌將令人認出系爭房屋即舜德山莊及知悉其所在云云,惟查系爭房屋早於83年9月7日即出售移轉登記予簡昭隆,有建物登記謄本可稽(原審卷32頁),系爭房屋非屬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應無何權利被侵害;再者,遍觀當日節目來賓之言論,雖有「這個家人『可能』住在這個地方,住在這個家的家人,口角比較,口角不斷」、「所以他那個吧檯有沒有『就像』」一個血盆大口一樣的」、「一樓當酒家,二樓當賓館,酒家有小姐坐檯,看中意帶到賓館休息,三樓當賭場直接賭博,五樓當店舖……正好一貫作業,生涯規劃全部一貫作業就對了,是阿,『可能是這樣』」、「這個屋主既然是個有錢人,他當時是有請設計師來嘛,還是他已經瘋了?」等語,然所用字眼悉是「好像」、「可能」,抑或「疑問句」,均無以肯定語氣惡意傷害他人之意,亦未指名道姓,況節目製作部分包括來賓在內,對於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或上訴人均無所悉,自無能以言語侵害上訴人權利之可能,且在客觀上亦無足以詆毀、貶損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而侵害其等名譽之情事;退步言之,縱有侵害名譽之情事,亦係侵害系爭房屋之起造人即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林復雄之名譽,而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上訴人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且就林復雄名譽被侵害之個人專屬權利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亦不得主張繼承或受讓(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及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1016號判例要旨參照)。
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被害人因人格權或人格法益受侵害,固得依該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如係身分法益受侵害,情節重大,則係準用該條項規定請求賠償,二者並不相同。又所謂身分法益,係基於特定身分關係而受法律所保障之法益方屬之。上訴人雖援引民法第195條第3項主張身分法益被侵害云云,然並未具體說明其所稱被上訴人之行為致其等何種基於父、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受侵害,上訴人據此主張被上訴人應負擔共同侵權行為,洵屬無據。上訴人雖又主張系爭電視節目以墓園墓碑、棺材蓋、殯儀館、靈骨塔等字眼描述舜德山莊主宅,並發表吞噬家運、短壽等不當言論,使伊等感受莫名之負面心理負擔,精神上痛苦至極云云,惟查系爭房屋早非屬上訴人所有,且上訴人亦早已不居住系爭房屋,已如上述,上訴人並自承系爭房屋後面之家族祠堂塔位未曾使用過等語(原證三,證物外放),則系爭電視節目縱有上開不當描述及言論,惟因上訴人早已不居住系爭房屋,自不受該節目有關風水言論影響,上訴人主張伊等因此精神上遭受重大損害云云,亦不足採。上訴人雖另舉家族成員 林瑜佩 罹癌,於95年2月10日病逝,係因系爭電視節目播出所致,惟查罹癌原因多端,林瑜佩罹癌病逝之原因,上訴人並未能提出具體事證證明係因系爭電視節目之播出所致,是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亦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己○○製作並在被上訴人緯來電視公司頻道播出之系爭電視節目關於系爭房屋之介紹,詆毀伊等名譽權或基於子女或配偶之人格身分法益云云,並不可採,則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每人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暨被上訴人應將如附件之道歉啟事全文連續在緯來綜合台系爭電視節目網頁首頁刊登一星期部分,自屬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此部分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昆煇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愛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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