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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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
葉民文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八八七號、九十一年偵字第一一八0、二三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死亡,此有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出具死亡證明書,暨本院調閱被告甲○○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記載相同均附卷可參。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